侵權行爲中的因果關係
侵權行爲法因果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行爲只有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爲,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爲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爲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係,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繫,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爲原因,後一種現象爲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繫,就稱因果關係。
就侵權行爲法上的因果關係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系由加害行爲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傷害乙的身體,直接造成乙身體受傷。在這裏,甲的加害行爲是原因,乙的身體受傷是結果,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係。
侵權行爲法上的因果關係較爲複雜,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
(1)一因一果,即一個加害行爲導致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係較爲簡單;
(2)一因多果,即一個加害行爲導致了多種損害結果;
(3)多因一果,即多個加害行爲導致了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係最爲複雜。
理清侵權行爲法上的因果關係,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極爲重要。實踐中,有些因果關係較爲清楚,一目瞭然;有些則較爲複雜,難以確定,在必要時還需進行相應的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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