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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融資

法律1.39W
債務重組融資
怎樣理解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爲債務重組。包括: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爲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功能的破產程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爲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序的 “法定準則” 及“司法主導” 兩大特徵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債務重組本身意味着債權人作出了讓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 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債務重組本質上講,是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受到限制或者喪失用現金流還款的能力,如對其進行訴訟強制償還債務,則可能使債務人喪失正常經營能力而破產,債權人也難以得到全額償還,甚至償還比例極低,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不利。債務重組透過修改債務償還條件、時間等方式,使債務人能夠正常經營,債權人雖做出讓步,但也得到一定比例償還,時一種“雙贏”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