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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監管人”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法律3.02W
借款“監管人”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借款“監管人”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借款“監管人”可以理解成是對款項使用、支配、償還等環節負有監管義務的人員。
1、監管人不屬於債權債務關係的權利義務方。監管人是獨立於債權人、債務人之外的第三方,所承擔的責任、享受的權利與債權人、債務人均不相同,監管人不屬於借貸關係的主體。
2、監管義務應與保證義務相區分。表面上看,監管義務中包含了監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義務,與保證義務相似。但判斷監管人是否應承擔保證義務,還應結合當事人具體約定來認定。
3、監管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監管條款承擔責任。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時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則債權人可據此追究監管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