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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低保查經濟

法律2.78W
山東省低保查經濟
關於山東省農村低保申請的條件
一、農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爲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並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二、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報和核定家庭人口: 1、戶籍遷出但尚在校就讀的學生;雖然擁有非農業戶籍但在當地農村常住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應當計入的家庭成員,納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計算; 2、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納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計算; 3、外出務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不納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計算,但應按規定申報和核算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 1、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農業科技培訓和勞務輸出的; 2、拒絕配合入戶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3、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4、超過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長期高消費的; 5、家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合保障條件、實際生活水平超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的; 6、因賭博、吸毒等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