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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家庭共有財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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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家庭共有財產的處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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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處理了家庭共有財產有效嗎

離婚協議中處理了家庭共有財產是有效的,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這個效力是有限的,就是隻對夫妻雙方有效,對知道這個約定的債權人生效,對其他債權人是沒有效的。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雙方,法院可能會判決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