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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冰箱彩電的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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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冰箱彩電的合同約定
出租房屋的用途該如何約定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爲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爲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


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指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體的使用用途,因爲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證房屋符合某一類用途的要求,對於房屋以外的因素無法保證,並且具體使用用途所要具備的房屋類用途以外的條件是針對使用者的。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房屋的具體用途,那就可能會被認爲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承租方能按具體用途使用,會給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責任,甚至是巨大的損失,在實踐中就出現了因約定爲具體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損失的情況。


雖然租賃雙方直接約定具體用途的情況並不常見,但鑑於以上情況,我們仍有必要注意在這方面的宣傳,尤其是針對出租方,要求在簽訂合同時用途應與房產證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寫具體用途,以維護自身利益。


如果雙方同意在合同上對具體用途作出約定,那麼也應在合同中註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