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隱名股東
法律3.3W
借條借款人和被借款人的區別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爲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被借款人是指借出錢款的那個人。
借款人的限制資訊:
1)借款人不得同時向同一轄區的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分別借款;
2)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3)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的投資,除了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之外,我國公司法和有關企業法和企業登記制度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包括作爲公司企業的股東),必須要有法定最低限額的註冊資金,在登記時,這些資金須附上有關銀行及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4)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方面進行投機性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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