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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的調解

法律1.98W
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的調解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爲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爲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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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調解不成如何處理

 1、經交警調解達成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爲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協議約定期限和賠償數額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系違約行爲,應承擔違約責任。

2、協議達成之後,被告反悔,原告可以違約之訴起訴;

3、原告在協議之外要求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鑑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請求,因該部分請求已超出協議約定賠償範圍,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二、交通事故的調解日期期限爲多少天

爲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爲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爲十日。

(一) 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 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爲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爲截止時間。

(二) 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三)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鑑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不成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爲您解答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