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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如何爭取撫養權

法律2.75W
父母離婚,子女如何爭取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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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爭取

對於父母離婚,子女如何爭取撫養權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你好關於您問的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爭取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上述解釋簡單規定了離婚中關於孩子撫養如何判決的一些意見,供法院審案參考適用,因爲離婚案件比較特殊,涉及到感情問題,涉及到人身問題,所以還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並不一定要完全適用上述規定。

建議:鑑於上述,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點,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週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後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週歲後,孩子可以自願選擇跟隨哪一方。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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