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可以撤銷嗎?
日常生活中,我們總難免有與人產生糾紛的時候,有些糾紛自己無法調解,就會透過法律途徑。我們經常講的民事調解書就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爲了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而制定出來的一種調解書。那麼,民事調解書一旦制定出來,能不能撤消呢?
有兩種情況,如下:
一、在調解書制定出來後但還未送到雙方的手中籤收。
在未簽收之前其中有一方反悔了,想要撤銷。或者覺得調解書中的內容對自己不利,損害比較大。想要申請撤銷。這時候當事人一方是有權力申請撤銷或者再審的。法院接到申請後,會依法再做判決。另外在所有的離婚調解協議中,一旦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申請撤銷或是再審。
二、在調解書已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雙方一旦簽收,調解書就產生了法律效力。
這時候想要申請撤銷一般是比較難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就有規定,當事人如果在簽收調解書之後,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在調解的過程中,有人利用脅迫,或者欺詐等不合法手段逼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調解書中規定的內容有違法的情況出現,在這兩種條件下,當事人是可以有權申請法院再審的。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會重新審查,如果確實存在申請人所說的情況,法院會撤銷原來制定的調解書,重新做出判決或者再進行新的調解。
所以一旦與他人產生民事糾紛,需要進行調解時,雙方務必要心平氣和的好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以免調解之後又出現反悔,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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