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菸草總公司菸草行業物資經營管理試行辦法
中國菸草總公司菸草行業物資經營管理試行辦法
爲了加強菸草行業物資的經營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以下簡稱《菸草專賣法》)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菸草專賣局
文 號:中煙物[1992]第6號
頒佈時間:1992-07-11
實施時間:1992-07-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菸草行業物資的經營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以下簡稱《菸草專賣法》)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菸草行業物資供銷機構是菸草行業的後勤部門,也是國家物資部門的組成部分。國家在物資流通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主管部門爲主。
第三條 菸草行業物資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中國菸草總公司設立中國菸草物資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菸草公司和其他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物資供銷機構;菸草製品生產企業的物資供應機構受上級物資供銷機構指導,負責本企業的物資供應。
第四條 物資經營機構爲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地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按照國家現行物資管理體制規定,菸草行業經營國家確定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和煙用重要物資(目錄附後)。
第六條 各級物資工作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一箇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認真執行國家關於物資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規定,搞活流通,爲發展生產,增加國家財政積累服務。
第二章 機構和任務
第七條 中國菸草物資公司受中國菸草總公司和國家物資部雙重領導,以中國菸草總公司爲主。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菸草公司(以下簡稱省級公司)物資供銷機構受中國菸草物資公司和省級菸草公司雙重領導,以省級菸草公司爲主。菸草製品生產企業的物資供應機構受省級菸草公司物資供銷機構和主管部門領導,以主管部門爲主。
第九條 中國菸草物資公司根據國家對菸草行業生產建設的規劃制定菸草行業近期和長期物資發展規劃。
第十條 根據國家計劃部門下達的捲菸、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和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的超產計劃,編制年度物資需求總量預測和供應計劃,組織物資配套供應。
第十一條 負責生產企業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所需建築材料的供應。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物資管理制度,加強物資管理,合理儲備重要物資。
第十三條 加強物資供應定額管理,制定具體實施措施,減少消耗,降低成本。
第十四條 組織推動物資的節約代用、綜合利用和回收利用。
第十五條 組織參加行業物資交流和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第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建立行業物資統計報表制度,負責物資資訊管理。
第十七條 參加國家物資部門組織的資訊發佈、物資協作等活動,並負責報告行業物資管理的基本情況。
第十八條 負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協調經營管理、互通資訊、交流經驗,爲菸草行業生產建設服務。
第十九條 中國菸草物資公司和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要根據工業基礎、自然資源、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發展不同類型的經濟聯合體。
第二十條 捲菸材料基地建設要納入中國菸草總公司總體發展規劃,由中國菸草物資公司彙總審查、報批。逐步實現生產基地化、質量標準化、品種系列化、供應配套化。
第二十一條 捲菸材料基地產品要納入國家標準化管理。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國菸草物資公司負責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統一管理和分配,經綜合平衡後下達到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將中國菸草物資公司下達的分配計劃分解後下達到所屬單位。
第二十三條 中央和地方計劃內外匯進口(包括易貨貿易進口)的物資,由中國菸草物資公司綜合平衡後下達到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中國菸草物資公司商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後,物資訂貨落實到菸草製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四條 《菸草專賣法》所列捲菸紙、濾咀棒、煙用絲束等專賣品,由中國菸草物資公司統一管理。菸草製品生產企業按年度生產計劃向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提報申請計劃;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審查彙總所轄菸草製品生產企業申請計劃後提報中國菸草物資公司;中國菸草物資公司和供貨生產企業主管部門銜接年度生產計劃;中國菸草物資公司組織產需雙方訂貨,直接供應到菸草製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五條 菸草行業的重要市場調節物資的供應依年度捲菸生產計劃實行配套組織訂貨。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逐步建立全國性捲菸材料貿易中心市場,制定《捲菸材料貿易中心市場管理暫行條例》;中國菸草物資公司、省級菸草公司物資供銷機構分別審定參加其貿易中心市場成員的資格和經營範圍;中國菸草物資公司負責全國捲菸材料貿易中心市場的佈局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國菸草物資公司分配的物資實行全國統一調度。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分配的物資,可在管轄範圍內進行調度。菸草製品生產企業因生產計劃的變更需要調劑的物資上報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省內不能調劑的再上報中國菸草物資公司。省際間的物資調劑由中國菸草物資公司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下級物資供銷機構在接到上級物資供銷機構下達的分配計劃後,對分配物資的品種變更和指標增減、調劑及流向須提前三個月逐級上報審理,上級物資部門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明確答覆。
第二十八條 上級物資供銷機構對下級物資供銷機構定期檢查、協調年度計劃執行。下級物資供銷機構應及時將有關計劃安排和執行情況的資料上報上一級物資供銷機構。
第二十九條 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和合同訂購物資及菸草重要物資按規定程序和手續辦理。凡無正式手續和違反有關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
第三十條 計劃外物資管理。各級物資供銷機構要根據年度生產計劃做好年度物資計劃和供應平衡工作。中國菸草物資公司及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組織看樣訂貨會、交易會、協作會,逐步實行配套供應,發揮主渠道作用。菸草製品生產企業需要購置的零星物資,中國菸草物資公司和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積極引導,建立較爲穩定的供應渠道。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 物資經營機構實行經理負責制。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對經營物資資格的確認和經營範圍按規定程序和手續辦理。凡未按規定程序和手續辦理的經營機構不得擅自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營物資實行經濟合同制。
第三十四條 定期開展經濟活動分析,下級物資經營機構負責向上一級物資經營機構每季末上報分析資料。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物資經營機構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遵守國家經濟政策、法令和財經紀律。發揮財務的監督作用。
第三十六條 物資經營應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略有盈餘”爲企業服務的原則,勤儉辦企業。積極開展“雙增雙節”活動,壓縮非生產性開支。企業留利按政策規定應主要用於發展生產。
第三十七條 加強物資銷售價格和收費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物資部〔1992〕價重字265號檔案和國家有關價格政策。
第三十八條 加強經濟覈算,開展定期財務分析,並逐級上報分析資料。
第三十九條 訂購物資一經簽約即爲有效合同,供需雙方要嚴格執行。供方要按照對外合同到貨日期按時向需方供貨,逾期應按合同法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需方應及時承付貨款,不得無故拒付或拖欠,延期付款者按規定繳納滯納金,超過三個月者視爲違約,除繳違約金外,對經營機構另行處置。
第六章 物資統計、資訊
第四十條 中國菸草物資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行業物資統計報表,建立物資統計報表制度。省級菸草物資供銷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國家統計部門批准,可建立自己的統計報表制度。
第四十一條 物資部門負責人和統計人員要嚴肅認真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統計方法和制度,準確、及時地上報統計報表。
第四十二條 建立行業物資資訊管理體系,推廣計算機技術等現代化統計手段的應用,做好物資資訊的收集、傳遞、反饋和處理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級物資供銷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物資經營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一九八七年下發的《菸草行業物資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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