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於新《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經費問題的具體規定
中華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於新《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經費問題的具體規定
爲貫徹落實好新《工會法》,現對其中與工會經費有關的幾個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財政部
文 號:工總財字[1992]19號
頒佈時間:1992-08-29
實施時間:1992-08-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撥交工會經費問題
1.凡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於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具體撥交手續,按照全國總工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工總財字[1989]16號通知的規定辦理。
2.撥交工會經費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1990年1號令公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工資總額組成範圍內的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均應計算在內。
3.關於扣收滯納金問題。經與中國人民銀行會籤同意,重申1980年12月31日報經國務院批准的全國總工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嚴格按照工會法規定撥繳工會經費的通知》的規定,對逾期未繳或少繳工會經費的單位,工會應及時進行催繳。經多次催繳無效的,透過銀行進行扣繳,並按欠繳金額每日5‰扣收滯納金。
二、工會脫產專職人員工資等列支問題。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支付工會委員會脫產專職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與所在單位行政管理人員有關經費的列支渠道相同。
三、縣以上工會離休、退休人員費用支付問題。實行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實行統籌的地區,由同級財政負擔。
1.縣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包括:全國總工會和各級地方總工會在編的離休、退休人員;編制列在全國總工會和地方總工會的產業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縣以上工會所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工會幹部學校(院),各類職工學校,財政撥款補貼的職工療養院(所),工會經費補貼的文化宮(俱樂部)、體育場(館)等文體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
2.由同級財政支付的辦法:以縣以上總工會爲單位,根據離休、退休人員實有人數,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費用標準,按年編制工會離退休費用專項預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撥款。年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決算。此項財政撥款,實行專款專用,實報實銷。
四、加強工會經費管理。各級工會在經費的使用上,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審查,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更好地爲職工服務。
五、以上第一、二兩條從文到之日起執行,第三條從1993年1月執行。本規定頒發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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