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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05年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目標的意見

關於2005年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目標的意見

關於2005年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目標的意見

爲加強社區建設,構築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推動三項改革同步開展,滿足廣大居民的衛生服務需求,根據《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若干意見》精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經徵求地方及有關部門意見,現提出2005年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目標。請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劃和實施方案。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01-12-17

實施時間:2001-12-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一、總體目標

到2005年,在全國大部分城市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實、服務網絡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務功能完善、監督管理規範、籌資渠道暢通、適應社會需求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較爲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爲到2010年在全國建成較爲完善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奠定良好基礎。

二、具體目標

(一)形成較爲完備的社區衛生服務政策體系

到2005年,國家就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出較爲完備的方針和政策,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具體的實施意見,社區衛生服務納入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城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

在實現上述要求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公共財政定額補助政策基本落實,服務價格體系初步理順,社區基本醫療服務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社區衛生服務設施納入居住區建設規劃,形成有利於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的政策環境。

(二)基本建成社區衛生服務網絡

城市衛生資源配置結構得到有效調整,社區衛生服務組織與區域性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到2005年,至少有80%地級以上的城市基本建成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爲主導,以具有綜合功能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爲主體,其它中西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爲補充的多種形式的社區衛生服務網絡;至少有35%的縣級城市形成適合本地實際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

在實現上述要求的地級以上城市,以街道辦事處爲單位,70%的居民從住所步行15分鐘內,可以到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綜合性社區衛生服務的提供機構,並能夠透過電話等通訊方式方便地取得聯繫。縣級城市可以參照執行對地級以上城市的要求。

(三)初步建立較高素質的社區衛生服務隊伍

初步形成以全科醫師爲骨幹,公共衛生、中醫藥、護理等各類專業衛生技術人員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具有較高素質的社區衛生服務專業技術隊伍。到2005年,形成廣泛吸納優秀人才進社區工作的體制和機制,基本完成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和護士崗位培訓取得積極進展。

在實現上述要求的城市,平均每1萬城市居民至少有1名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的全科醫師,有條件的城市努力達到2名以上;至少有50%在社區工作的護士經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崗位培訓。

(四)基本實現社區衛生服務功能

到2005年,以街道辦事處爲單位,基本實現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基本工作內容》的要求,多數城市居民能夠較爲方便地獲得費用比較低廉、質量比較優良的社區衛生服務,高血壓等社區可預防控制疾病的防治工作取得進展,居民醫藥費用支出負擔相對減輕,對所獲得的服務滿意度較高。

在實現上述要求的城市,城市居民到各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比例與2000年相比有明顯增加,在大中型城市一般達到50%以上;居民對社區衛生服務的滿意度達到80%以上;社區預防保健工作得到進一步落實,居民基本健康知識知曉率以及計劃免疫接種率、主要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規範化管理率、婦女兒童系統保健管理率、老年保健管理率等與2000年相比,有明顯提高;居民平均綜合醫藥費用支出增長速度與2000年相比基本持平或有所降低。

(五)建立規範化的社區衛生服務監督管理體制

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的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依法嚴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技術等服務要素的資格准入關,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基本服務規範和技術操作規範,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執業行爲的監督管理,確保發展有序、服務優良、行爲規範。

在實現上述要求的城市,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發展設定規劃,完備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技術等服務要素的行業准入制度,健全的工作制度、服務規範和社區衛生服務技術操作規範,具體的監督評價要求、實施制度和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制度,有效的部門間工作協調機制。

三、對目標實現程度的評估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有關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目標實現程度的評估,衛生部將適時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目標實現程度進行抽樣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