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部關於礦井(露天)選煤廠報廢(覈銷能力)管理的規定
煤炭工業部關於礦井(露天)選煤廠報廢(覈銷能力)管理的規定
爲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加強對礦井(露天)、選煤廠報廢(覈銷能力)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4-05-03
實施時間:1994-05-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礦井(露天)、選煤廠報廢(覈銷能力)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1、國有重點煤礦的礦井(露天),選煤廠報廢(覈銷能力),應由煤礦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透過鑑定提出報廢(覈銷能力)的申請,按照審批權限逐級呈報。
(1)礦井(露天)報廢(覈銷能力)
設計能力在120萬噸/年以上的礦井、露天礦(含120萬噸/年),當剩餘可採儲量爲20%左右,且無進一步擴大儲量的可能時,即進入收尾階段,煤礦企業提出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直管礦務局(公司)組織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煤炭部批准。
設計能力在120萬噸/年以下的礦井、露天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直管礦務局(公司)審批,報煤炭部規劃發展司備案。
(2)選煤廠報廢
設計能力在60萬噸/年以上(含60萬噸/年)選煤廠報廢(不包括簡易選煤廠),由煤炭企業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直管礦務局(公司)組織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煤炭部批准。
設計能力在60萬噸/年以下的選煤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直管礦務局(公司)審批,報煤炭部備案。
2、國有地方煤礦、鄉鎮集體煤礦及其它煤礦的礦井(露天)、選煤廠的報廢(覈銷能力),其審批程序和要求,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自行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每年審批報廢(覈銷能力)的礦井、選煤廠,應在年終將報廢(覈銷能力)的日期、批准文號及產權歸屬,一併彙總報煤炭部規劃發展司備案。
二、申請礦井(露天)報廢(覈銷能力),要報以下資料:
1、礦井(露天)報廢(覈銷能力)申請報告書,內容包括:礦井地質情況(井田位置、範圍、地質構造,可採煤層及煤質,水文地質、瓦斯、地溫、地壓及巖移破壞,礦井儲量);礦井建設及開採情況(建井及生產,資源回收、採探對比及回採率覈實,殘存煤量);礦井報廢理由;礦井報廢后對地面影響的善後處理;固定資產及人員的安置意見。
2、礦井(露天)報廢(覈銷能力)的附圖:
(1)煤層底板等高線及儲量計算圖(急傾斜煤層加繪立面投影圖),比例尺爲:1:2000-1:5000。
(2)井上下對照圖,比例尺1:2000-1:5000,圖上除表示出井上下的一切設施、建築物外,還應在圖上標明報廢(覈銷能力)礦井(露天)的井田技術邊界。
(3)分層採掘工程平面圖,比例尺1:1000--1:2000,圖上除表示報廢(覈銷能力)礦井(露天)的一切採掘工程外,還應將鄰井100米以內的採掘情況表示出來。
(4)工業廣場平面圖,比例尺爲1:500-1:1000。
3、礦井(露天)報廢(覈銷能力)鑑定表。
三、申請選煤廠報廢要報以下資料:
1、選煤廠報廢報告書,內容包括:選煤廠概況,原料煤礦井簡況,選煤廠建設及生產情況,選煤廠報廢理由,入選本礦區或外礦區來煤的可行性,煉焦煤選煤廠報廢后產量接替情況。固定資產處理及人員安置意見。
2、選煤廠報廢的附圖:
(1)選煤廠平面圖:
(2)選煤廠在礦區範圍內及交通位置圖。
3、選煤廠報廢鑑定表。
四、礦井(露天)、選煤廠報廢(覈銷能力)報送資料份數。
1、由部審批報廢(覈銷能力)的礦井(露天)、選煤廠,其報廢申請報告書、附圖和鑑定表,應各報部一份。
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直管礦務局(公司)審批的礦井(露天)、選煤廠,其報部備案的資料應與報部審批的資料及份數相同。
五、凡報部審批或報部備案的報廢(覈銷能力)礦井、選煤廠,必須在計劃報廢(覈銷能力)日期前一年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廢(覈銷能力)的報告。
六、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以前頒佈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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