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兩墓碑,骨灰該如何安置?
中國法院網訊 親屬去世後,爭房產、爭車輛、爭存款的事情不少,但爭骨灰卻是稀罕事兒。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樑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格權案件,馬某與繼母因父親老馬骨灰安葬引發的紛爭,歷經2年多終於落幕。
老馬與前妻離婚後,帶着兒子馬某與肖某再婚,相伴度過了20餘載。2020年9月,老馬被疾病困擾,在社居委的見證下,寫下遺言:老馬生病就醫、死後喪葬等費用由兒子馬某負擔,去世後必須買雙人墳墓待妻子肖某去世後合葬,老馬社保結餘款由馬某繼承。老馬、馬某、肖某都在該《遺言》上簽字。
三個多月後,老馬去世,而馬某卻在此時玩起了失蹤,既不出面操辦父親喪事,又不出錢承擔相關費用。爲實現老馬臨終遺願,肖某分別向所在社居委及馬某叔伯等長輩求助,希望他們勸說馬某。然而馬某態度堅決,以沒錢爲由拒絕了肖某的請求,並放話稱,肖某作爲老馬妻子,爲老馬操辦後事纔是天經地義。
無奈,肖某操辦了喪事,並將老馬的骨灰寄放在火化場。半年後,爲儘快讓老馬入土爲安,肖某再次聯繫社居委,希望透過工作人員的勸解,與馬某坐下來好好談談。這次,馬某還是以拿不出錢的理由回絕了肖某。2022年3月,肖某出資3萬餘元購買了一處雙人墓地,登記使用人爲老馬和肖某,並邀請親友參加落葬儀式。同日,馬某也購買墓地一處,登記使用人爲老馬。
爲要回父親骨灰安葬在自己購買的墓地中,馬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肖某返還老馬骨灰及骨灰盒,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案件辦理過程中,馬某的叔、伯、姑父等長輩紛紛到庭作證,證明馬某經過長輩勸說,仍不願操辦、參與父親喪事。社居委也出具相關說明證明該情況。
法院認爲,骨灰是具有人格屬性的特定物,關於骨灰的安置歸屬權利,應當由死者近親屬共同行使,但處理方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馬某既未操辦喪事,又未承擔喪葬費用,違反了老馬遺願。從法理角度,妻子肖某與兒子馬某均有權安置老馬骨灰;從情理角度,在馬某未操辦喪事的情況下,肖某爲老馬操辦喪事、購買墓地,組織親友弔唁、落葬老馬,其行爲符合善良風俗,維護了老馬的尊嚴,體現了對老馬的情義,贏得了親友的贊同,並無任何過錯。馬某作爲兒子,未參與父親喪事,有違一般公衆對倫理孝道的認知,在老馬落葬後,又提出返還骨灰,不符合死者落地爲安的民間習俗。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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