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道德底線堅決不能碰,——婚姻家事律師懷向陽
案情簡介:
2018年,朱女士陪同母親到北京某著名醫院看病,主治醫師林醫生對朱女士母女格外照顧。後朱女士與林醫生建立戀愛關係。
在雙方交往了一年多以後,朱女士偶然得知林醫生已經結婚多年。雙方發生矛盾,林醫生賭咒發誓說會對朱女士負責,考慮到自己在醫院的影響請求朱女士不要聲張,並承諾準備離婚和朱女士共同生活。爲穩住朱女士,2020年初在朱女士老家舉辦了婚禮。
2020年底,朱女士懷孕,此後林醫生對朱女士日漸冷淡。
律師分析:
朱女士和林醫生兩人均已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刑法》之所以規定重婚罪,是因爲該行爲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嚴重侵害,實質上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挑戰和破壞。
本案中林醫生在與合法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朱女士戀愛,並以夫妻名義同居,且與朱女士公開舉辦婚禮。雖然沒敢明目張膽地到婚姻登記機關騙取新的結婚登記,但其行爲也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重婚,可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定刑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朱女士在明知林醫生有配偶,且處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然與林醫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舉辦婚禮,且已懷孕,同樣構成重婚罪。
朱女士最初是個受害者,如果當她發現林醫生隱瞞婚姻狀況,欺騙其感情時,果斷提出分手,非但在道德上是被同情的一方,而且從法律上講是可以向林醫生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
即使朱女士在感情面前失去理智,也應該意識到自己是在破壞別人家庭,是從一個受害者變爲了施害者。如果是真愛,也要等到林醫生離婚後,再繼續戀情,否則就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當朱女士和林醫生同居之後,嚴重地侵害了林醫生和其配偶合法的婚姻關係。如果雙方並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鄰居也不認爲他們是夫妻時,雖不會構成事實上的重婚,但也是法律所不容的非法同居關係。林醫生的配偶可以以男方存在與婚外異性同居爲由提出離婚,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朱女士雖然不是賠償的義務人,但是也要受到道德的譴責。
當朱女士和林醫生以夫妻名義同居,周圍的人透過日常表現判斷他們就是夫妻,而且公開舉辦婚禮,就不僅僅是道德問題了,直接上升到了刑事處罰。哪怕是朱女士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一直不要求同林醫生結婚,也是涉嫌構成重婚罪的。
這個案件真正的受害者應該是林醫生的配偶和朱女士即將出世的孩子。
從林醫生的配偶來講,如果在婚內林醫生有對朱女士的大額贈與行爲的話,可以以贈與未經共有權人同意,且因兩者之間存在不正當的兩性關係,贈與違反公序良俗爲由,要求全額返還。如離婚的話,林醫生的配偶屬於無過錯方,財產分割佔有一定優勢,且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朱女士的孩子出生後,從法律上講屬於非婚生子女。雖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往往和健全家庭關係中出生的孩子還是有一定區別的。無論父愛還是母愛的缺失,孩子都是無辜的。至於孩子由哪一方撫養,朱女士和林醫生可以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如果是真愛,就一定會負起責任,而不是偷偷摸摸,只靠嘴說。年輕的女孩們,醒醒吧。
希望本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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