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過戶問題
可以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一直沒有辦理。現在離婚了 一方不配合怎麼辦?
在婚內,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可以辦理房產證,但雙方一直沒有辦理,現在雙方離婚了,想要處理這套房產,可以再次起訴離婚後財產糾紛,要求法院進行分割。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由此可知,婚內夫妻雙方利用共同存款購買的房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規定,不動產登記後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不動產登記權利人才正式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因此,倘若在離婚時不動產尚未辦理房產證,那麼則沒有物權上的權利人,法院無法對未登記的房產所有權進行分割。離婚後,房產仍舊保持雙方共有的狀態,若一方不配合過戶,則待房產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不論房產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配合一方都有權起訴另一方,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分割方式有:雙方分別享有房產一定的份額,或房產歸一方、一方給另一方對應的折價補償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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