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糾紛有效嗎
忠誠協議糾紛有效嗎
案件事實:
A男與B女系夫妻關係,雙方在婚姻期間達成協議:若一方出軌,需放棄其名下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房子、車子,名下得銀行存款等財產),子女撫養權歸B女,並補償對方人民幣20萬元。之後A男出軌C女,並導致C女懷孕並生有一子,2021年9月份B女起訴至法院,要求與A男離婚,並主張按照該婚內協議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得歸屬。
法律分析:
關於本協議中約定得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得歸屬及經濟補償問題,屬於忠誠協議,《民法典》第1043條僅爲倡導性、宣示性得道德規範,亦不屬於《民法典》1065條夫妻財產約定得情形,B女要求按照婚內協議進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但考慮到A男在婚姻期間出軌第三人並生下一子,存在重大過錯,應對無過錯得B女在財產分割方面酌情予以多分。
律師提醒:
即使夫妻忠實義務是一種倡導性規範,也不妨礙夫妻雙方爲賦予忠實義務以法律強制力而自願以民事協議得形式將此道德義務轉化爲法律義務,只要此種協議不違被法律、行政法規得禁止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法律將就應當承認其效力,但是,夫妻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並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作爲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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