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到底掛在了誰的牆上
臨街一樓商戶的招牌大多會掛在自己的門頭上,也就是二樓陽臺或二樓牆上位置,一樓業主佔用二樓的牆面或者陽臺,二樓業主能向一樓的商戶收取牆面佔用費嗎?這是一個困繞許多業主的問題,現實中二樓業主大多數人會選擇默認,少部分二樓業主會起訴要求一樓商戶支付使用租賃費,那麼一樓商戶的招牌到底是掛在了誰的牆上?是否應該支付租賃費呢?
一、案情簡述
富裕食品店(化名)位於豫東某縣的繁華市中心,鋪面位於一幢四層樓房的一樓,營業面積近300平方米,招牌做的也是富麗堂皇。二樓是一家美術培訓學校,在富裕食品店開業的三年期間兩家也相安無事。2022年初由於受新冠疫情的影響,二樓的美術學校倒閉了,二樓業主屈某開始找一樓富裕食品店的老闆華某要錢,理由是招牌訂在了他們的陽臺上,影響他們招生了,富裕食品店的老闆華某考慮到鄰里關係,答應一年給500元,屈某要求一年給五千元,少了不談,雙方差距太大協商不成,屈某一紙訴狀將富裕食品店起訴到法院以侵權爲由,要求富裕食品店拆除招牌。
二、審理過程
在庭審中我作爲被告代理人,我們提出如下答辯意見:首先,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我們認爲原告屈某沒有原告主體資格,其出示的房產證名字是張某,雖然屈某聲稱其和張某系夫妻關係,張某已去世多年,但未提供結婚證和張某死亡證明,也沒有繼承證明,所以不能證明富裕食品店的招牌是掛在了屈某的陽臺上,侵犯了屈某物權。其次,根據《商丘市門店招牌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商戶可以自己店鋪門頭以上、二樓窗臺以下設立門店招牌,被告設定該招牌時是經過某縣城管局行政許可批准並繳納了相關設立費用的,所以,被告設立門店招牌完全合法。綜合以上二點,我們認爲屈某的起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其起訴。最終法院最終採納了我方的觀點,判決駁回了屈某的起訴。
三、律師釋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款之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本案中由於原告屈不能證明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不具有原告資格,法院據此駁回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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