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近日,本律師接到當事人諮詢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今天的文章就這一問題進行詳細普法說明一下。其實司法實務中很多勞動者都不知道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還有可能面臨違約金的風險,或者是雖然知道這個概念,但是不知道具體哪些情形需要支付。事實上,勞動者涉及違約金的具體情形只有以下兩點:
一、服務期(勞動合同法第22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3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下很多勞動者應該可以弄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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