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律師】這些情形,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予受理
各級醫學會在受理醫療事故鑑定時,應該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申請進行的醫療事故予以審查,如果不符合鑑定受理條件,醫學會會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那麼,哪些情形,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醫學會不得受理醫療事故鑑定。正確的做法是,先與醫療機構協商,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機構鑑定。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的,醫學會不會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如果多家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對同一醫療糾紛進行鑑定的,可能會出現不同的鑑定結論,這樣會給醫療糾紛當事人和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上帶來不便和混亂,爲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法規做出了對“同一鑑定不再受理”的規定。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
4.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處於訴訟過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由法院決定,醫療糾紛當事人是不能夠自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的。同時法規也規定,在訴訟中司法機關認爲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有權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5.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於醫療機構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是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
如果醫療機構是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其性質已經不再是民事糾紛的範疇,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構成非法行醫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的罪名。這樣的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來處理。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再接受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①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
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③拒絕繳納鑑定費的。
④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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