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配偶工齡買房,去世後該如何分配
用配偶工齡買房,去世後該如何分配
最近,陳先生家遇到一件麻煩事。
事情是這樣的,陳先生和張女士是夫妻關係,兩人育有一兒一女,一家人居住在陳先生單位分得的房屋中。1993年太太張女士去世,之後陳先生也沒有再婚。
在1999年,陳先生與所在單位簽訂了《內部共有住房買賣合同書》,約定由陳先生出資購買這套房屋,並以自己與張女士的工齡來折算部分價款,折算陳先生工齡爲20年,太太張女士工齡爲39年。最終,陳先生順利取得房屋,房產證登記產權人爲陳先生。
如今,陳先生也去世了,並留有遺囑表明自己的遺產全部由女兒來繼承。陳先生的兒子則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自己也有繼承權。
夫妻一方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齡購買的房改房,在繼承時應該如何處理,下面就爲大家整理了一份超詳細的房改房處理指南,請查收!
一、房改房
房改房又稱已購公有住房,是單位根據有關住房制度與政策規定,作爲福利出售給職工的住房,職工可按照成本價、標準價等價格標準從單位購買公有住房,並取得該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產權。
房改房的最大的特點就是職工在購買公房時會綜合工齡、職務等因素對房價給予折抵優惠。而根據具體的政策標準,還可以將房改房分爲按成本價購買、按標準價購買和按標準優惠價購買。
二、已購房改房所有權的認定
如果涉及的房改房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則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相應的,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改房的情況相對少見,如果由一方婚前出資購買,則應認定爲夫妻個人財產。
而對於陳先生的情況,由於太太張女士已於1993年去世,陳先生直到1999年才簽訂《內部共有住房買賣合同書》,則該房屋屬於陳先生的個人財產。
三、已故配偶的工齡利益
那麼類似陳先生家的情況,被繼承人購買公房時,依據工齡政策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齡折抵房價,所獲的工齡利益能否折算後作爲遺產分割呢?
根據《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6條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故配偶一方工齡從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則該項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中的個人部分應該作爲已故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
個人部分的計算方式爲:(已故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的房屋市值)×房屋現值。
四、子女該如何繼承
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陳先生去世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寫明自己的遺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則應當按照遺囑處理其遺產。
遺囑中處分的房屋雖然是陳先生的個人財產,但房屋中確實存在已故配偶張女士的工齡利益,而處理已故配偶的工齡利益的具體方式,因各地區的具體政策規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就北京地區而言,通常會認定陳先生在遺囑中對房屋的處分有效,女兒可以繼承房屋的全部份額,而張女士的工齡利益則認定爲一種財產利益,其具體數額經由法院審理確定,並由陳先生的女兒向兒子支付相應的金額。
總之,由於房改房的性質相對特殊,各地政策也有所不同,建議您在遇到相似的情況時,諮詢專業的律師,以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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