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買房,男方去世後其子女主張房屋爲男方個人財產,法院如何判斷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劉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劉先生坐落於北京市朝陽區某地的房屋,由劉某傑繼承上述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額;2、判令趙女士向劉某傑支付房屋租金236500元的二分之一……。
事實和理由:趙女士與被繼承人劉先生於1981年5月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11年被繼承人劉先生去世,生前未立下遺囑。現知被繼承人劉先生名下有一套房產,坐落於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某地。上述涉案房屋系由被繼承人婚前房屋置換,因此劉某傑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劉先生的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立遺囑,趙女士擅自將被繼承人劉先生名下的房屋自行對外出租並收取租金。劉某傑多次與趙女士協商遺產繼承事宜,均被拒,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趙女士辯稱,不同意劉某傑的全部訴訟請求。趙女士和劉先生於1980年結婚,劉先生原爲某單位的職工,案涉房屋最早是1986年前後分給劉先生居住適用,2000年左右透過房改房的政策購買,2002年取得房本,該房是趙女士和劉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劉某傑所述系劉先生婚前置換財產,所以劉某傑無權主張分得該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
第二,除了案涉房屋外,被繼承人劉先生還有一套承租的某單位的公房,位於東城區,從1986年前後,該房屋一直由劉某傑居住使用,房屋的租金由劉先生和趙女士支付到了2013年左右。
第三、趙女士年老體衰,生活完全無法自理,所以請求法院分割遺產時能照顧趙女士。涉案房屋確實是2019年進行了出租,租金都用於給趙女士支付養老院的費用,請求法院將涉案房屋分割趙女士一人所有,東城區公房給劉某傑所有,趙女士願意放棄公房的權利。
另補充涉案房屋在分割之前爲共同共有,趙女士有權居住使用,劉某傑無權主張佔用費用,本案處理的是繼承糾紛,劉某傑向趙女士主張支付租金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法院不應將此一併處理。
法院查明
劉先生與趙女士於1980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爲再婚,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劉某傑系劉先生與前妻之子。劉先生於2011年死亡。
北京市朝陽區某地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原系劉先生承租某單位的公有住房,1999年劉先生與某單位簽訂《某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樓房買賣合同書》,以成本價購買涉案房屋,計算劉先生44年工齡、計算趙女士31年工齡,購房款爲20637元。2002年涉案房屋登記至劉先生名下。
庭審中,劉某傑提交某單位分房檔案,證明1985年6月20日劉先生的單位某單位頒佈分房通告,劉先生退平房一間8平方米和廚房一間後分到涉案房屋。提交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房屋檔案,證明涉案房屋建於1984年,與某單位載明的分房通告時間一致,劉先生在退平房一間和廚房一間後分到了涉案房屋。
涉案房屋使用劉先生44年工齡,使用趙女士31年工齡,工齡折扣率0.9%,現住房折扣率3%,因劉先生教師的身份又給予5%的優惠。因此,涉案房屋雖爲劉先生和趙女士婚後購房,但是劉先生退回一間平房及廚房後分得,再加上其工齡和教師的優惠政策,故劉先生和趙女士對涉案房屋應爲按份共有。
對此,被告不予認可,稱退還的房屋並非劉先生的個人財產,系某單位的公房,不能證明退還的一間平房及廚房置換了涉案房屋。從房屋檔案可知,涉案房屋系劉先生與趙女士婚後以成本價購房,折算了雙方的工齡,共同出資,應爲劉先生與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價值爲310萬元。趙女士表示,希望涉案房屋由其繼承,由趙女士按照25%的份額給付劉某傑房屋折價款。
關於涉案房屋租金收益,趙女士表示涉案房屋確實出租,每月租金5500元。涉案房屋是80年代的房子,在出租前曾進行裝修,裝修款花費76000元。除了裝修花費外,涉案房屋還需交物業費、供暖費,每年物業費1410元、供暖費每年1959.4元。涉案房屋裝修後傢俱、電器也進行置換,大概花費2萬元。即使有租金收入也應將上述花費扣除。涉案房屋的租金收入均用於養老院支出、住院費用等,故要求多分。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劉先生名下北京市朝陽區某地房屋由被告趙女士繼承,被告趙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劉某傑支付房屋折價款七十七萬五千元;
二、被告趙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劉某傑支付租金折價款五萬五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涉案房屋登記在劉先生名下,系劉先生與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傑雖稱涉案房屋系劉先生退回一間平房及廚房後置換所得,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其意見不予採信。劉先生去世時未留有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割,由劉某傑繼承四分之一的份額,由趙女士繼承四分之三份額。趙女士主張其年老體衰,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在此基礎上要求多分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援。現趙女士表示涉案房屋由其繼承,給付劉某傑四分之一房屋折價款,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關於租金收益,法院暫計算至法庭辯論終結之月即2022年10月。趙女士主張扣除其支付的物業費、供暖費成本,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採信,在計算租金收益補償款時,法院一併予以處理。關於趙女士主張的裝修費用及置換傢俱、家電費用,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援。考慮租金收益由趙女士收取,故應由趙女士按照所確認份額向劉某傑支付租金收益折價款。趙女士主張要求多分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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