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條款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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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條款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l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發包方一般是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時應當有作爲發包人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章,並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承包方是農戶的,簽訂合同時應當由戶主作爲代表簽字,並在合同中表明承包人的住所。
2.承包土地的基本屬性。一般指承包的耕地、山林、荒山、荒灘、水面、山嶺、草原、魚塘等農業基本生產資料。應當寫清楚土地的具體位置、坐落、四至或者其他表明土地範圍的界線標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對土地實行分等定級制度。因此,在承包合同中應當寫清楚承包土地的質量等級。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該項是承包人權利的具體行使期間,應當寫清楚具體的時闖界限,起止日期應當精確到年月日,不能寫約數。
4.承包土地的用途。按照我國《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依照是否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有不同。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既可以承包耕地、林地、菜地等,也可以承包以上土地以外的“四荒地”等土地,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承包人只能承包除耕地、林地、菜地等土地以外的“四荒地”等其他土地。因此,不同主體所能承包的土地的類別是不一樣的,這是土地承包合同的重要內容,理應在合同中寫清。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同中應當寫清發包土地的用途,以便發包人透過合同監督承包人是否履行了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5.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了土地承包人的權利義務。這些規定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當然內容,無須當事人協商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此外,雙方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當事人認爲需要明確的內容。
6.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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