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車輛交通 > 醉駕

醉駕開除公職新規是怎樣的

醉駕2.47W

醉駕開除公職新規是怎樣的

一、醉駕開除公職新規是怎樣的.

醉駕企業開除公職新規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如果是公職人員違法醉駕,會按照處罰的結果進行對該員工的職位進行考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爲:“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什麼是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爲是否具有公共危險。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險犯實際上是類型化的危險犯,司法人員只需要進行類型化的判斷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沒有危險的行爲,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爲不具有抽象的危險,不應以本罪論處。醉酒駕駛屬於故意犯罪,行爲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但是,對於醉酒狀態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一般來說,只要行爲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並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認爲自己只是酒後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爲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入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之時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也應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三、醉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爲不特定性,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爲人的犯罪行爲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既可以表現爲有作爲也可以表現爲不作爲。由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爲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爲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爲,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爲。因此,只要行爲人的犯罪行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爲一般主體,少數爲特殊主體構成。此外,該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該罪主體。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結合生活中可以知道不管是醉駕還是酒後駕車的那麼對交通道路的安全都是十分的嚴重的,醉駕產生的事故不可預估,所以國家在這方面的處罰也比較嚴厲,而對於公職人員違法醉駕的,那麼會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罰,一般被判刑的都會被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