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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檢察院補充偵查的原因是什麼

醉駕2.81W

醉駕檢察院補充偵查的原因是什麼

一、醉駕檢察院補充偵查的原因是什麼

因爲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對於公訴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偵查的,如果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話,需要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是可以對證據進行審查的。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 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 。 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 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 。 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 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只有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開庭審判 。 至於補充偵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補充偵查的期限不能超過1個月。

綜上所述,如果法院要求檢察院補充偵查的話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一般是因爲案件證據不足或者所給出的事實不夠清晰,尤其是本單醉酒駕車的情況下,如果發現證據不足或事實不清的情況是需要遞交到檢察院重新補充審查後,再重新遞交到法院審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