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轉讓致預定宴席漲價客戶能否要求賠償
酒店轉讓致預定宴席漲價客戶能否要求賠償
可以。臨時更換酒店增加的支出,同時因婚宴場地變更而對其造成一定精神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酒店應對因另找酒店後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一個月前,張某因爲結婚到我開辦的酒店預訂了20桌中餐酒席,每桌2088元,並交付了2000元定金。事後,由於其女友翻臉,婚宴無法照常進行,但張某卻沒有及時將情況告訴我。
直到當天中午11時,我已經將全部的菜及酒水等,按要求做好或準備好,張某纔打來電話表示取消。
我曾要求張某賠償損失,但其表示,他那2000元定金就是對我的賠償,我無權繼續索要其他賠償。
請問在我的損失遠遠大於2000元的情況下,我能否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答:
張某必須向你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從合同角度上看,張某難辭其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該規定,從表面看來,張某似乎只需放棄2000元定金便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事實並非如此。
一方面,《民法典》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五百條第(三)項也指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張某明知婚宴無法照常進行,明知不及時向你表明取消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卻直到當天中午11時才告訴於你,明顯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即張某與你達成訂餐協議後,彼此之間已經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張某沒有組織前往赴宴,儘管事出有因,但並非屬於無需承擔責任的法定情形,加之其沒有及時通知取消,自然構成違約,理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其次,從侵權角度上看,張某必須賠償損失。
張某對不及時通知你,會造成你的損失是完全可以預見到的,其對此無動於衷,甚至採取放任的態度。這是明顯的對損失的發生具有主觀故意之過錯。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以上的案列可以看出,即便是酒店進行轉讓,但是之前跟該酒店已經進行預約過了,所有差價都可以讓當事人進行承擔。如果對方不進行承擔,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起訴的時候,一定要有證據好法律依據,這樣人民法院纔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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