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無證駕駛冒名頂替的處罰是什麼?
一、酒駕無證駕駛冒名頂替的處罰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以上規定,酒駕並沒有觸犯《刑法》,屬於違反交通法規,依法要受到行政處罰。而包庇罪的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因此,頂包酒駕也不構成犯罪,可根據具體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酒駕無證駕駛冒名頂替的司法解釋
在出現“頂包”行爲的交通事故中,絕大多數駕駛員會先選擇駕車逃逸,再請他人來處理事故。而嚴重的話,肇事逃逸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沒有駕車離開現場,找人頂替本身就是一種主觀逃避事故責任的行爲,也是一種逃逸,若構成犯罪,適用肇事後逃逸的情節予以量刑。
交通事故後找人“頂包”不但可能構成肇事逃逸,還有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肇事者是出於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爲逃避法律追究仍積極實施妨害作證行爲。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酒駕無證駕駛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嚴重的違法情況,對於相關情況應當由交警部門進行合法的處理,並且還出現了頂包的情況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來進行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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