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事情了,平均每天都會有交通事故發生。一般而言,交警都是依據現場的情況,進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繼而確定責任分配。那麼,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法官可以運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分配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適用“優者危險負擔”,應當在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的過錯比例之後,再考慮各自的危險負擔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一、關於優者危險負擔原則
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機動車之間判斷危險的原則是:以質量、硬度、速度、車輛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來認定機動車的危險性大小。
二、如何確定原、被告的過錯程度
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關鍵,是確定雙方的過錯程度。
(一)在混合過錯中,判定雙方的過錯程度,通常的標準有:
1、根據注意義務的內容和注意標準來決定過錯輕重;
2、根據行爲危險性大小和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決定過錯輕重。
一般認爲,造成險情方的違法行爲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其交通行爲狀態對險情避讓方的避讓難易程度有着直接影響。在“險情+避讓”的特定情形下,確定發生險情行爲在發生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要從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規律,即時空規律出發,分析行爲人的注意義務。
(二)注意義務之設定:
1、考慮社會共同生活基本秩序的保護,確立人們對他人行爲注意程度的合理預期。
2、考慮合理限定原則,使注意義務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既可以加強行爲人的責任心,增強其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的精神,又不能使注意義務無限擴大,使人因注意程度太高而“無法注意”,從而影響人們的正常業務和行爲。
(三)判斷注意義務之合理,我們必須確立注意之基準:
1、“注意之合理”的判斷應考慮注意義務的承擔者,即誰應該具有注意義務。
2、“注意之合理”的判斷應該考慮諸多因素,如法律政策、損害的可預見性、可能結果的嚴重性、社會的合理期待、社會價值等等。
處理起來是比較複雜的。通常情況下,當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一般是運用優者危險負擔的原則,分配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對於優者危險負擔這一原則,需要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的過錯比例,以及考慮各自的危險負擔能力之後,才能確定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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