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如何確定被告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如何確定被告
(一)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被告
1、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爲同一人,車輛的駕駛人爲被告。
2、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不是同一人,車輛駕駛人的行爲又不是職務行爲,車輛的駕駛人爲被告。車輛駕駛人的行爲如是職務行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輛駕駛人所在單位是被告。
另在現實生活中車輛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或他人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或幫工關係,其在執行僱傭事務或幫工事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僱主或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解釋》第9條和第13條的規定,一般由僱主或被幫工人作爲被告,只有當僱員和幫工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僱員與僱主或幫工人和被幫工人爲共同被告。
(二)特殊情況下被告的確定
由於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處的狀況複雜多樣,司法實踐中,根據執行支配原則及執行利益歸屬原則來確定被告的主體資格。爲了能更準確地確定被告,現將幾種特殊情況下被告的確定分別簡述歸納如下:
1、車主將車輛掛靠在他人名下,被掛靠人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人可以作爲被告,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對借用人作爲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車輛承包、租賃經營的,發包人、出租人作爲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客運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則上由客運出租車所屬單位作爲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5、實際車主與名義車主不一致的,根據執行支配原則及執行利益歸屬原則確定被告。
6、在下列情形下買賣車輛未過戶的,名義車主作爲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買賣報廢車輛的;2)買賣年檢不合格車輛或買賣未經年檢車輛的。
7、未經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駕駛的,如果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過錯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與擅自駕駛人作爲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盜搶的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駕駛人是被告。
車輛被送交修理、委託保管及扣押、出質、留置期間,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擅自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是被告。
另,負有賠償責任的一方死亡的,其繼承人應作爲被告參與訴訟,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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