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要賠精神損失費要怎麼賠
在確定交通事故要賠精神損失費之前,我們還是要先了解一下,究竟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失方面的賠償,如果不能,那麼也就不存在怎麼確定賠償數額的問題了。對此,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在下文中爲大家詳細解答這兩個法律問題。
一、交通事故中賠付精神損失費嗎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交通強制保險的保險限額只有12萬2千元,而且這12萬餘元還有1萬元的醫藥費和2千元的財產損失限額,因此傷殘或者、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等的賠償限額就只有11萬元。如此一來,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傷殘級別比較高的情況下,這11萬元明顯不足以賠償全部的損失,就需要在商業保險中另行予以賠付。而現行的商業第三者保險是不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如果這部分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未予賠償的話,那麼將導致受害人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賠不上,到商業險中不能賠的情況。
在實踐中,法院的判決也不一致,有的將精神損失費納入交強險中優先賠付,將其他傷殘賠償金判到商業第三者險中賠付,這樣就維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傷殘保險金等,如果有餘額就判付精神損失費,如果沒有就將該部分精神損失費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樣就會導致無法執行的情形,不利於保護受害的權益。
最高院考慮到了上述情況,對於該問題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號給安徽省高院的覆函中,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總和大於交強險時如何賠償的問題:將該部分權利給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選擇優先請求在交強險中賠付精神損失費的,法院應當支援,如果受害人不選擇的話,法院可以裁定。
二、交通事故要賠精神損失費怎麼賠
根據現有司法解釋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殘疾(經傷殘鑑定爲十到一級)或者死亡的,賠償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院都會酌情判決;對於交通事故致人傷害(尚不夠殘疾)的,法院原則上不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如果賠償權利人爲老年人、殘疾人、嬰幼兒或孕婦等特殊人羣的,即使賠償權利人所受傷害尚不構成殘疾,基於人道主義,法院一般會酌情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不會超過對交通事故致人殘疾、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能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到目前爲止,法院尚未有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判例。但是,沒有這樣的判例,不等於賠償權利人就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賠償權利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對其具有特定的紀念意義,則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爲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爲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般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害無非就是人身方面的和財產方面的,但是正是因爲對這兩方面有損害,可能就會給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精神造成很大的打擊、影響,從而纔會出現精神損失方面的賠償。至於交通事故要賠精神損失費該如何賠,上文中已經進行了解答,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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