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的規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的規定
1、在因爲交通事故受傷之後,要去申請賠償,在這個申請賠償之前,要先去對自己的傷勢做個鑑定,透過鑑定之後才能知道受傷的具體情況以及受傷的程度,根據不同的傷勢對應的賠償也是不同的,當把手續都辦完之後就可以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在鑑定傷勢的時候會有一些時間限制和規定,希望可以給你們一些幫助。
2、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主要就是發生交通傷害後,讓有資格的機構對傷者進行減產,然後確認傷者的受傷的等級,一般情況是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評定,主要是根據交通事故的判定書和醫院出示的證明來判斷的,一般在接到申請之後30個工作日被左右會有結果,如果初次的結果當事人不滿意,可以在結果之後的15天內在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同樣是在收到申請之後的30天內會做出判定並通知給傷者,這時候出具的結果報告就是最終報告了,所以一般3個月內肯定是可以有鑑定最終結果的,如果由於個人的原因沒有耽誤了時間,將不能重新判定。
3、傷殘鑑定看起來非常簡單,但是由於車禍之後傷者本身就變成了弱勢羣體,有的時候可能會因爲但是受傷的情況比較嚴重,沒有及時的申請傷勢鑑定,或者由於當時的損傷過大,沒有精力處理這件事倒是鑑定時間已過的,可以在這段時候找到專業的律師,律師會比您更瞭解相關的條款和流程,可以幫助您更順利的處理相關的法律事件,保護您的權益,所以當發生交通事故過,要積極地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同時要保證好心態讓自己的身體儘快恢復,保證自己的權益,不過在這裏也要提醒大家,在行駛的時候還是要注意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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