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人傷交通費質證從哪些方面入手?
一、保險公司人傷交通費質證從哪些方面入手?
事故受傷者和必要的護理人員醫療、配置殘疾鋪助器具,傷殘者、死亡者的近親屬參加事故處理、辦理喪葬事宜等活動實際必需的車船票費。交通費等證據表現爲交通費收據,交通費收據應當說明用途,次數,目的。常見證據問題:發票聯號、用途路線不符、日期不符合、目的不清。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二、交通事故護理費怎麼賠償?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爲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三、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數額怎麼確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在理賠交通事故中,對發生的一些費用有異議的,可以和當事人質證,在交通費用方面,保險公司可以提出受害人提交的憑證缺失發票、用途及路線不合理和費用超標等。作爲受害人,主張交通費應該和實際消費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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