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過了起訴期該如何處理,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在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往往會因爲各種原因而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起訴期,結果給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失,那麼如果發生了這種情況,當事人該怎麼辦才能維護自己的利益呢?下面本站將給大家講解交通事故過了起訴期該如何處理?
一、我國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關於時效的法律規定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九十六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雙方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天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爲十天。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過了起訴期該如何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爲一年,但是超過訴訟時效後我們仍有權向法院起訴,只不過是喪失了勝訴權,意思就是法院不會判決你勝訴。
關於賠償也不是對方說賠多少就給多少的,交通事故有具體的賠償標準和明細的,賠償金包括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後期治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鑑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費用。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交通事故過了起訴期該如何處理的詳細解答。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會有其他的因素需要來考慮,因而許多當事人也會來本站進行免費諮詢,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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