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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單方責任處理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單方責任處理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單方責任處理,這裏面的單方包括單方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責任和行人單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那麼,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單方所負的責任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由此涉及具體的相關認定依據和規定又是哪些?透過閱讀下面文章,本站小編會爲您做詳細的解答。

一、單方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責任

機動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後,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1)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在報警的同時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將派員到現場處理或告知當事人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2)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壞的,駕駛人標劃現場後,應當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的處理。

二、行人單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認定機動車一方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但不能全部免除其責任,故判決撤銷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責令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修改前後針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間的侵權規則原則並無變化,對機動車駕駛人均採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無論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此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存在法律衝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條規定的,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中系採用過錯責任原則。

兩部法律規定的不一致構成了一個法律的隱形漏洞。從漏洞補充方法上看,首先比較兩個法律的效力位階,採用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方法解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制定,屬於行政規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高於《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的效力。行人單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依據以下原則: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爲

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法行爲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爲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爲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着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法行爲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交通違法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着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如果違法行爲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違法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相關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單方責任處理中對於機動車駕駛人是採取無過錯歸責原則,而對於非機動車駕駛人,如行人,是採取較爲寬容的措施。因爲對比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處於弱勢一方,法律是以保護弱勢一方爲主,體現公平的精神。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