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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1、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方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及車輛的具體情況,賠償義務人有車輛駕駛人、車主。如果車輛屬於單位,駕駛人是執行職務行爲,則賠償責任由車輛所屬單位承擔;如果駕駛人在駕駛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單位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駕駛人追償。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負責賠付;如果機動車購買了三責險及其他險種,各個險種也在相應的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4、具體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死亡補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二、車禍致人死亡的如何賠償

(一)賠償項目的問題。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普通老百姓喜歡用“精神損害”或者“精神損失”來作爲此項的權利主張的提法。而實際上,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上的規範的提法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前,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只能主張一項,而司法解釋出臺之後,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並且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條款並列,說明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同時予以主張。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三)死亡賠償金的主張及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四)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的主張和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應該第一時間進行報警,警方會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是否有違法行爲來進行確定責任,確定好責任之後,就知道應該怎麼進行賠償,如果雙方針對於賠償事宜協商不下的話,可以直接透過法律訴訟來解決相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