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酒駕拒賠是合理的嗎?
一、保險公司酒駕拒賠是合理的嗎?
對於商業車險來說,只要交警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駕駛員“酒後駕車”而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賠,酒駕是違法行爲,並且保險的原則是不保障違法行爲,這就是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這是合理的。
而交強險是法定的機動車保險,它是國家爲了保障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得利益,以維護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交強險免責事由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項,未包括醉酒肇事。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追償。同時還規定,醉酒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實務中,保險公司往往混淆了墊付與賠付的概念。《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事故,只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而非免責權,並未規定醉酒駕駛情況發生死亡傷殘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免賠。《交強險條款》第九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的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因此,酒駕發生交通事故的,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要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
二、酒後駕駛處罰新標準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喝酒駕車分爲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兩個檔次,並且對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員加重處罰:
(1)酒後駕車的處罰是: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如果駕駛者購買的是商業的保險,這種保險公司是不會對交通事故進行賠償的,但是如果駕駛者購買的是交強險的情況,保險公司需要對這種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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