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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報廢公司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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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衆,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爲民排危解難爲人民服務,幫助羣衆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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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聲標準


20年代汽車出現後,車輛噪聲就是嚴重的問題。1954年美國製定載重車的噪聲測量法和噪聲標準,建議噪聲容許值爲125宋(約相當 110分貝)。許多國家相繼制定有關標準。195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開始研究這個問題,1960年提出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法草案,經過修改於1964年透過。

1979年我國頒佈了GB/T 1496-1979——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和GB 1495-1979——機動車輛允許噪聲。

2002年我國頒佈的GB 1495-2002——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替代了原有的GB 1495-1979——機動車輛允許噪聲和部分替代了GB/T 1496-1979——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