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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質押合同範本登記程序

專利權質押合同範本登記程序

專利權質押合同範本登記程序

一.國家知識產權

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具體工作由協調管理司(以下簡稱協調司)負責。 

二.登記申請檔案齊備且費用交納完畢之日爲受理日。 

三.協調司將受理後的申請檔案輸入“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數據庫”,進行管理。 

四.如需補正,通知當事人根據《補正通知書》限期補正。 

五.逾期不補正、補正不合格或出現不予登記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六.對登記申請所涉及的專利權進行檢索,確認其在質押期間的法律狀態。 

法律狀態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內(不含補正時間),協調司對登記申請作出審查決定。 

對不予登記的,向當事人發出《不予登記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對準予登記的,向當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門(審查一部、六部和七部)發出《准予登記通知書》,進入各審查部門相應的授權後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質押專利權的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等有關事項,審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請求後,應當首先經協調司確認其已獲得質押雙方同意後再予辦理其他手續。 

九.對以非法手段騙取質押合同登記的,將依法予以註銷。 

十.當事人憑協議及有關檔案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的變更或轉質登記。 

十一.因質押期滿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質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檔案辦理登記註銷手續。 

十二.登記註銷後,協調司向當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門(審查一部、六部和七部)發出《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註銷通知書》,進入各審查部門相應的授權後管理程序。 

十三.債務清償失敗時,按照合同約定處置質物。 

涉及專利權轉移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協調司設立“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簿”,供公衆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