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票據背書轉讓怎樣覈算?
一、應收票據背書轉讓怎樣覈算?
應收票據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簽字,簽字人稱爲背書人,背書人對票據的到期付款負連帶責任。企業可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以取得非貨幣資產時,如原材料,固定資產,庫存商品等。企業在轉讓該資產時,要在備查簿中登記被背書人、轉讓日期、到期日、合同號、領用部門、領用人員等相關資訊並進行如下帳務處理: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票據(帳面餘額)
若是採購貨物提前支付貨款
借:預付帳款「票據的面值」
貸:應收票據「票據的面值」
或是採購貨物先收到發票後以匯票支付貨款
借:應付帳款「票據的面值」
貸:應收票據「票據的面值」
企業對背書轉讓的應收票據在法律上負有連帶清償的經濟責任。即若付款人到期無力支付票據款額,持票人可向背書人及其前手、出票人付款人等追索欠款,各背書人需承擔連帶責任,即會產生或有負債。
二、背書的基本方式
摺疊 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瞭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
摺疊 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齣讓人背書籤字後,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後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註明流透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均爲記名票據,不存在空白背書。[1]
摺疊 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爲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着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國家或地區的“××Co. 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書。如被保險人需轉讓海運提單,保險單據上則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的“××Co. LTD.”背書。必須注意,如果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是託運人即我國外貿進出口公司或企業,根據信用證的不同規定,有時可做成空白背書,有時也可做成記名背書。
關於應收票據背書怎麼覈算這個問題,是必須對在備查簿中登記的被背書人、轉讓日期、到期日、合同號、領用部門、領用人員等相關資訊進行一些帳務上的處理,背書的方式有很多種,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選擇。背書票據轉讓是一個法律上的術語,具有專業性,理解起來會非常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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