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隊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的區別是什麼
1.被保險人不同:團體意外險的被保險人是在職職工,投保人是單位僱主。而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均是僱主自身。
2.保險對象不同:僱主責任險保險對象是僱主應對職工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團體意外險保險對象是職工的身體或生命。
3.賠償依據不同:僱主責任險賠償依據主要是員工僱傭合同,團體意外險賠償依據是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
4.保險金額不同:僱主責任險保額一般爲職工年工資的一定倍數,而團體意外險的保額主要由投保方自行決定。
5.法律後果不同:僱主責任險代替僱主履行了部分或全部應付的責任。團體意外險出險後,保險人必須按照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對被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僱主責任險適用條款》第三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僱員在其僱傭期間因從事保險合同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符合國務院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爲工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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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92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保險法92條具體內容:《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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