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司法解释
危害国防利益罪2.4W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三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发生在战时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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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都不构成犯罪。(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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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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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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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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