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2.78W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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