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2.81W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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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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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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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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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从“明知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规定来看,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由于要认定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要求履行作为的义务为前提,而担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