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不应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也只限于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责任。对一般参加者,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违纪、违法处理。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群众闹事的界限。对于因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能动辄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借群众闹事之机,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290条规定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责任。
二、此罪与彼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
(1)侵犯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以国家机关为侵犯对象;后者以个别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侵害对象。
(2)犯罪方法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可以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非暴力非威胁的方法如起哄闹事;后者一般只限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3)犯罪形式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要求聚众形式;后者不要求具备聚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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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构成本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则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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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的认定
代替考试罪通常认为属于对向犯,类似于重婚犯罪,刑法规定了同罪同罚,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适用同一标准。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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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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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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