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汝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三者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4)28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 614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补偿标准》执行。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兄,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林木、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标准具体情况见附件。
第三章 其他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粮食、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相帮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第九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如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与本《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获得批准的、征地双方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按原规定标准(或协议)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补偿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综上所述,青苗费是一般征地补偿的费用项目之一,具体的补偿是由各地的征收办制定的。而青苗包括农作物、鱼苗等财产,是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因此在进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不能损害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上文对汝州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介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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