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只能被强制拆除吗?
违建就是违法建筑、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设施。由于许多政府需要政绩,因此会引进了很多其他地方的商人来投资。而为了引进外商就会给很多的优惠政策,比如在建厂房时候批地时候给与很多方便,在用水用电给予很多优惠政策。有了投资才能解决更多闲置劳动力就业的问题,能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也是政府做出政绩的体现。因此很多领导人非常重视对外招商引资,希望争取更多的投资。
王先生就是在这个阶段按照某县招商引进去建企业的人员之一。在2008年,王先生手里有余钱准备成立一个公司自己做老板,看到临县在招商引资宣传的优惠政策,王先生就去参加了招商引资的活动。拿到优惠政策后按照政策的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建造了自己的企业办公场所和厂房,公司也按着自己的想法开展起来了并且做的不错,每年都有可多的盈利。但是时代的进步也会带给城市不一样的规划发展,王先生公司附近就被当地规划为水源保护区域。准备在附近建设饮用水工程,因此王先生的公司所在地就被认定为违建。拆迁中的违建只能被强拆吗?有没有一些情况是要给补偿的呢,下面就此做一些简单的分析。
实践中存在很多违章建筑,违法建筑也是狭义的违章建筑。从法律层面上,都必须要拆除,因为其违法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的法条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按照法律的规定,财产的取得需要合法,违章的建筑不一定能认定为合法财产。因此如果不能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一定要拆除,而补偿则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常见的违建需要给予补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像王先生这样跟政府签收招商引资协议,并经过合法审批。由于某些历史原因成为了“违法建筑”,也不能全部都认定为违法建筑。因为招商引资也是源于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审批建设用地优惠,税收优惠等政策都是政府当时为了吸引资金而对企业许下的承诺。不能因为大环境的变化就直接牺牲他们的利益,应该给与合理的补偿。
2、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应该得到补偿。因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一点点进步的过程,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今天的法不能约束昨天的事情。已经公布出来的法才能让人知道,才懂得怎么遵守。
3、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建造的房屋,应该是某些时期不需要证书就可以建造房屋。这种类型的也需要给予补偿。
被确认为违法建筑时候,千万不能冲动。应在协商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保留证据,摆正自己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及时作出补救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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