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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

一般说债权凭证应当是双方达成了还债协议,当然也有的是单方承诺,凡是没有争议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偿债协议及承诺均为债权凭证。实务中,也有不少是通过对账单的形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从交易习惯上讲,谁手里拿着对账单,谁就是债权人。但是,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到,对账单不是简单的欠条,有时双方各执一份;有时是债务人发出对账邀请。双方对账后各执一份或者各执一联,很难马上从形式上看出谁是债主,谁是债务人。问题中甲、乙基本类似这种情形,甲持有对账单,而乙没有。如果乙认为甲为债务人,乙应提交之前的交易记录、合同等,用以证明到底谁是供方,谁是需方,谁是债务人。如乙不能举证证明,则法庭应当认定甲为债权人,对账单为有效债权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