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能否多次处分?
一、用益物权能否多次处分?
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没有享有处分的权利。例如,质押权人不能擅自把质押物转让他人。既然用益物权人没有处分的权利,也就谈不上多次处分了。
二、用益物权的具体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
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例如: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可耕种、种植、养殖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耕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
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的内容,可以得知用益物权能否多次处分这个问题的答案了。用益物权是对客体使用的权利,并没有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对它并没有处分权,也就更谈不上可以多次处分了。用益物权人对客体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它对客体是实际占有的、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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