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有一套房子可以执行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相信这句话很多人都耳熟能详,欠钱被告上法庭了,法官也宣判了,那么如果对方拒不执行呢,可以采取什么办法,对方名下还有房产可以执行吗?
一、欠债不还一套房子能否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虽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可以查封;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是否能够执行取决于这套房屋是不是债务人仅有的一套房屋。
二、执行适度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详尽规定,主要包括8种财产:
⒈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⒋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这时的“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是指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内容和外延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⒍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⒏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综上所述,欠债不还一套房子可以执行吗这个问题是需要辩证看待的。如果债务人不只有一套房屋,且没有其他可以清偿债务的财物,他的房子是可以执行的,因为不会侵犯法律给予债务人的最低保障;反之,如果债务人仅有一套房屋且没有其他财务可以执行,他的房屋时无法执行的,因为这违背了执行适度原则,对债务人的生存有了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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